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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内控管理路漫漫,其修远矣!

2022-06-27 15:11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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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企业做事儿有一个特点,很难沉下心,思考事物的底层逻辑,从而采取必要的系统措施以解决问题;或者,即使已经认识到了新技术发展对产品趋势的影响,由于还没有看到新产品的影子,也不愿或不肯对一个尚具有不确定性的新事物付出时间、组织、人员及资金的投入;或者,总认为别人的方法、结果好,而对内部人员的差异化创新嗤之以鼻,回归到左看右看都对的无争议原理状态。


最终的结果,要么一直在追赶的路上奔跑,重复着缩短差距、被拉开距离、继续追赶的循环;要么是看似合理的产出却难以落地执行,只能束之高阁,或者一遍遍地推倒重来。


在笔者的认识里,管理同样是一类技术,它服务的不是直观的物化产品,而是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果。技术的认识与应用,自然影响着产出的过程和结果。正如内控框架、内控规范与指引一样,很多管理技术的理论是共性的,当技术被导入并应用于企业时,不是看技术本身的先进与否,而是要看技术与企业运营环境、目标与过程的耦合程度,技术的应用能否满足应用场景的功能需求


01.如何看近年来的企业内控建设


这几年,我国不同行业都在提倡和推进内控建设。但仔细分析,即使专职从事内控管理的人,真正理解内控的人数占比不会高于70%。从企业本身的内控建设产出的整体内容(很多表现为手册)看,能够发挥指导、参考作用,或可以落地执行的内容占比不高于50%。如果以所有进行内控建设的企业为样本,内控整体表现优良的企业,我们赋予它一个极高的占比70%这意味着什么?


如果不考虑企业现实的管理作用,仅从内控维度看,在总结中表述为完成内控建设的所有企业样本中,真正发挥作用的内控占比在35%左右,何况内控体系建设没有结束时点。如果考虑由于缺少能够准确理解内控,由人的因素干扰而造成的内控建设低效或无效,这一比率还会更低。


会有不少人质疑这一估计结果的可信度,甚至还会有很多人对产出的感觉非常好,这很正常,让我们印证一下


02.用评价来衡量内控评价的有效性


内控评价,是每一个开展过内控体系建设企业的必须工作项。很多企业的内控评价标尺,不是来源于流程控制,就是来源于制度,或者延续着依据内控规范及18项内控指引的说法。以对内控环境的评价为例:在评价中,往往着落于公司治理结构、战略管理、组织结构、审计监督等职能领域的控制。


如果仔细思考,这种评价有必要,但能产生多大价值,与评价方法紧密相关:一是作为现代企业,公司治理结构至少在组织、职责上是完备的,三会职权分布、两委(委员会、党委)重大决策前置,且都有配套的“议事规则”,大型企业中,基本都会遵守程序规定,但在具体“前置审议、审议决策、审批”中,各组织的关注重点是什么?决策程序中的部门“岗位控制”控制什么?控制要素包括哪些?却很少涉及,审议效果如何,参加过的人基本都知道。再比如,大型企业的组织、编制与岗位管理也比较完善,对这一职能内控的评价,如果仅从运作过程中寻找一些“论证、审核、审批”记录来印证,这种评价的结论是确定的——“无重要、重大缺陷问题”,为什么?因为都是制度规定的必走程序。


会有不少人说,你谈的太详细,太难实现了。笔者并不否认它的难度,但大型企业的管理就是要向精细化方向发展,否则制度规定好了,再从内控建设的维度重复一次,意义何在?仔细看看最近国家发布的规章制度、政策文件,很多都是“在细节角度”进行的“规定”,这一趋势是这几年发生的重大变化。譬如,重大事项、重要人事任免集体决策的“主持人”,不得首先发表“引导性意见”等等,今后类似的制度、约束文件还会更多。国家尚且如此重视细节,企业的“原则化管理”能保证“外规义务”的履行吗?


我们做一个假设:假设被评价企业的内控体系是完善、有效的,那它的体系管理基础一定完善、有效。体系管理基础的衡量就是“内控环境评价的突破点”,能够间接反映理论上企业内控环境涉及内容的有效性,而且是内控评价最直接的指标。如果从IT角度认识,任何风险监视数字化模型的设计,其获取指标的途径包括3个方面:一是直接过程、场景、结果指标,二是间接指标,三是外部指标。有时候,间接指标、外部指标的作用和权重反而会更大。


常规内控评价中,经常出现依据“18项指引”确定评价内容,却疏忽了对内控体系本身的基础效能进行评价;或者按照18项指引进行内控建设,内控部门“忙着督促其它专业部门建立内控”,却忘记了自己承担的“内控管理”的内控建设。这种现象,似乎不在少数。不用强调,18项指引“不包括内控管理的内控建设”。


我们给出一个初步评价企业内控整体基础有效性基本模型的“内控管理基础”评价指标,感兴趣的企业内控工作者,可以粗略对自己企业的内控体系管理基础进行敏感性测试,然后再回看本企业已经完成的评价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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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有人提出质疑,第一个指标不是“内控规范中的内控环境内容”。当一个企业建立了内控体系并认为基本有效的前提下,内控环境已经纳入到体系之中,“内控规范中的内控环境”已经转变为体系的构成要素,同样需要遵守“内控管理规则”。例如,如果没有内控建设的流程控制,即使发布了流程控制参考模板,也会存在各部门内控流程梳理、风险评估、控制识别、控制规范等不同理解的产出风险,企业的内控建设如何规范。


当看到这一模型,会有企业意识到“内控管理基础”的问题,基础存在缺陷,至少会影响内控体系评价的总体结果分值。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“灯下黑”问题,好比“主管风险管理”的部门,只让别的部门提交“风险评估报告”,自己却从不进行评估;内控管理部门忙着组织各单位开展内控建设或评价,但自己承担的业务却没有形成“流程控制”、“没有被评价”,对下布置的工作,下属单位完成后没有任何反馈结果一样,从这一点看,违背了“制度公平性”和体系的PDCA原则。


如果您认同笔者的观点,再去回顾曾经做过的内控评价或内控体系建设,会得出不同的结论。


03.从萨班斯法案理解内控建设的起源


这里要讲的,不是“内控”在什么时期出现,这无从考证,也没必要深究。


内控是企业内部的一项管理职能,是以企业为基点,对控制进行的一种相对边界的界定。企业有内部控制,自然就存在外部对企业的外部控制,外部希望控制的风险或内容,主体会采取多种管理措施进行控制,通过必要的“限制、要求与后果”的形式,给企业赋予“义务责任”。


如果大家对萨班斯法案进行过研究,就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这一观点。在很多讲座中,不少人把COSO内控框架与萨班斯法案的定位混淆了,还有一种说法,我国发布的内控规范,可以视为中国版的萨班斯,这一观点即使是比喻,从根本上也是错误的。


仔细分析一下,COSO内控框架是基于企业外部风险的总体评估为背景,把企业作为风险环境中的一个主体构成,研究开发出的一套从控制维度强化管理的理论模型,是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、提升管理水平的理论方法。如果说,中国发布的内控规范是中国版的COSO内控框架,倒有些道理。


可以说,到现在为止,无论是哪个行业,还是哪个企业的内控产出,很少能够见到像萨班斯法案那样系统,把内控理论模型运用到极致、可以落地执行的案例。由此,我把内控框架定位为“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理论模型”,把萨班斯法案视为“以内控理论框架为指导核心,以具体目标为导向的具有控制功能的操作型法案”。


萨班斯法案的原始名称是《公共会计改革及投资者保护法》,具有非常强烈的行业针对性和目的性。其产生的背景面向资本市场,直接目的是通过采取措施,提高“会计师事务所”审计监督的客观性、公正性和独立性,保证上市公司按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,最终目的是提高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,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。


打个不太合适的比方,监管机构不用把“保护投资者利益”常挂口边,而是要有具体的常态化行动,行动要有规范的依据和标准,且不折不扣地执行。这时候,不用再讲“保护投资者利益”的语言,大家也知道你在做什么,这可能就是美国资本市场很少发生官员讲话,造成资本市场非正常波动的原因吧。


萨班斯法案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,其中系列规定,相对美国资本市场管理、监督机构而言,就是资本市场管理的“内控措施”;对于企业来讲,法案规定的必须执行的活动,则是来源于资本监督市场的“外部控制要求”,但不一定是“控制活动”。


外部控制只能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、体现第三方控制的公正,但不保证“企业信息本身的质量”,这是企业经营结果的反映。萨班斯法案的发布,其结果带来的是美国公共会计事务所履行审计监督责任的提升,因为公共监督的违规成本太高了。


对公共会计审计监督设立了若干控制的规定措施之后,萨班斯法案并没有告诉上市公司“具体怎么建内控”,而是通过明确的“合规要求”,将合规义务赋予给“上市公司”,从而间接促进上市公司开展“内控建设”。


譬如第404条款规定:管理层应负责内部控制的年度评估。至于企业如何建立“内控体系”,在哪个领域建设,以COSO内控框架为指导去建设、去评价、去完善即可,对外部主体来讲,只要企业能够履行法案赋予的外部合规义务即可。而置身于企业,企业当然希望借助内控建设还要服务于企业目标,会产生更高的期望(能否实现是另一回事)。这是笔者对萨班斯整体设计逻辑的思考性认识,也是对企业系统性内控体系建设由来的“自我理解”。


简要总结分析一下萨班斯法案相对企业的“外部控制”包括的内容:


1.关于提高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性、客观性和责任的控制措施


(1)101条: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,负责监督所有公众公司的审计事务。

机构分离:会计师协会是行业协会,会计监督委员会是监督公共公司违规行为的专门非盈利监督机构。
不相容界定:监督委员会成员5名,其中3名必须是非注册会计师会员(避免受到来自于公共公司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的利益影响)。
任职基本条件:监督委员会主席至少在5年内不能存在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记录。


(2)会计师事务所限制性强制要求

201条:大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客户(企业)内部审计外包,包括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安装承揽、记账与财报编制、管理和人力资源领域咨询、高级职员财务规划(切断影响审计监督客观性的潜在利益链)。
即使限制领域之外的业务服务,大型会计事务所必须通过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(但小型或子公司可以)。(存在利益冲突,业务限制)

(3)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不能在一个岗位上任职超过5年(客户关系要素)。

(4)审计负责人与审计复核人每5年更换一次(避免形成一致的利益同伙关系,换位)。

(5)禁止违规会计事务所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(后果,不敢违规)。


2.对企业保证财报真实性的控制措施


明确责任人: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(找到具体岗位责任者,责任不能模糊)。
界定责任方法:自己声明签字代表已审阅。签字即理解,理解即保证报告中内容不存在重大错误、漏报及误导信息。
怎么保证:财务报告发布前90天内,必须发布内控评价结论(证实财报生成过程受控,从而支持签字即理解)。
未履行合规义务要求怎么办?视为“欺诈”,面临起诉、惩罚。

  • 必须以个人名义保证所有财报提供保证
  • 公司高管及董事因虚假信息而获得的报告,必须个人偿还。
  •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特定因素,可以扩大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。
  • 公司高管违反了禁止事项,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禁止违规高管到其它上市公司任职。
  • 在监督违规调查期间,公司必须准备“备罚金”。


等等。


04.思 考


一套国家法案,在内容上已经渗透到了具体活动、认定标准、处罚措施,而不是原则性表述,这种环境下的美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,他们还会把内控建设作为任务,或者作为“敲开上市核准大门”的必要条件吗?那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,还会冒巨大的机会成本风险,应客户需要而出具有悖职业道德的结论吗?


好的做法,确实值得研究、学习,而不是照葫芦画瓢,行业、企业之间的一次次局部调整型的翻版。


虽然笔者一直在讲“制度是内控”的本源,国资委的101号文件也提出“制度流程化、流程控制化”的观点,但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企业 “拥有丰富、完善,能够承载外部义务、内部管理需求的制度”假设基础上。


现实中,企业的制度问题并不少见,与制度设计者有关,与管理者的思维和“职能内向化”的习惯有关,与企业在时序过程中内外环境的变化有关,与企业制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关。由此可以推出,完全脱胎于制度现状的流程控制,只是“显性化”的过程,不一定完全合理,制度与流程控制是一个相互耦合、彼此支撑、相互校验、协同改进的关系,更别说放大颗粒度后的通用内控流程。


在具体内控建设上,需要结合企业目标、具体职能目标进行“必要的设计与完善”,使控制目标服从并符合企业、职能目标的控制需求。当一个企业某领域的内控流程,不能反映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、管理方法的时候,或者拿到其它企业也基本适用的时候,内控的现实意义能有多大?


当一个企业的内控,仅仅反映常规程序逻辑,而疏忽于“非常规场景”的时候,恰恰是内控失效风险的最直接诱因;当企业的控制缺乏控制要素识别,而转化为“不同人有不同控制结果”的时候,即使有控制环节的动作记录,也说明控制有效性存在折扣,这才是内控评价的本质核心。

作者:天锦郑老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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