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治理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来理解。
狭义的公司治理,是指所有者(主要是股东)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,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,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。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,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。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。
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、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(股东、债权人、职工、潜在的投资者等)的利益关系,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、有效性,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。
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,国务院国资委为规范公司治理,先后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。2021年2月26日国资委发布《关于印发〈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。而在此之前国资委就公司治理领域已发布了一系列文件:2006年3月3日发布《关于印发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,2007年4月28日发布《关于印发〈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(试行)〉的通知》,2009年3月25日发布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〈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〉的通知》。
那么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通常有哪些风险,又该怎样控制呢,下面进行详细论述:
(一)存在的风险
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:治理结构形同虚设,缺乏科学决策、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。具体表现在股东大会召开,股东权利行使,控股股东关联交易、信息披露,中小股东权益保护,董事会、监事会设计运行,建设实施内控制度这些事务是否依规设计,有效运行。
(二)控制措施建议
建议1.优化股权结构
“一股独大”的股权架构给了实际控制人侵占企业利益的机会,也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互相制衡的作用,而且容易出现重要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的现象,有悖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。所以,要想发挥公司治理的效果,需要优化股权结构,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,企业可以通过上市或引入战略投资者来改善股权结构。
建议2.加强“三会一层”设计、运行监督
“三会一层”是企业基本的公司治理架构,其设计应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,做到设置完善,相互独立,职责明确,且人员具备相应履职能力。在设立后也要加强对人员和机构的运行监督,确保其功效有效发挥。目前,依据2021年末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,对监事会有关规定做出了修订,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(即只设董事会、不设监事会)。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,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;其中,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。另要注意不能使独立性流于表面,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,不然就会像包商银行一样治理失效,使公司成为某个人的一言堂。
建议3.加强非执行董事监督
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,国有企业应引入外部董事、职工董事。独立董事应与公司没有实质性利害关系,维护公司整体利益,关注中小股东权益。外部董事代表股东,应维护出资人利益,在此基础上应能够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判断。职工董事发表涉及公司重大问题的意见时要考虑出资人、公司、职工的利益关系。三者都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董事会与经理层串谋,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,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。
建议4.建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
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治理需要和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决策、审计、提名等专业委员会,其中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担任负责人,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,且其成员应同时具备独立性、专业性、道德性三个条件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对经理层进行监督,主要负责对财务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的监督,指导内审和外审工作,提高其独立性。
建议5.加强党组运行监管
目前在党领导一切的大政方针下,企业应积极设立党的组织。设立公司党委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发挥领导作用,党委应妥善处理与董事会、管理层的相处方式,廉洁奉公。党支部和党的小组也应发挥党的正确思想的引领作用,使企业和国家方针政策同步,确保思想、行动正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