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中,制度是司空见惯的一种管理形式。就制度本身而言,既涉及制度的审批与发布,又涉及到上位义务承继,设计、执行、检查、评估与生命期管理等问题。
企业中的制度管理,本身并不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机制,或像其它企业集团一样导入一套类似的制度架构,而在于企业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以及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后的产出结果。
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,对制度管理部门来讲,就是成功的方法。“有效”不是经过一次活动所能感受到的短期改进结果,而是这些问题不能再重复发生。
在一个企业中,一套机制的构建或方法的导入,一般都会历尽坎坷,原因有二:一是要当一个机制建设者很难,但要当一个评价者则非常容易;二是部门内部的事情,无论多复杂都不复杂,而跨部门的事情,无论多简单都会非常复杂。究竟有多大难度?与企业自身“文化环境”有关。
所以,任何一次或一项变革,哪怕是管理模式、方法的变化与调整,都需要管理者拥有三个基本条件:高度、系统、深度。否则具体建设者就会承担无尽反复试错的痛苦与无奈。或者,干脆就不要轻易改变┉┉。
企业制度管理中经常见到一种现象:制度大清理。制度大清理的内容,无非包括以下5个方面工作:
制度大清理,只能称之为一次“制度管理活动”,本身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“发现的问题”周而复始,意味着制度管理机制的失败。所以,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制度管理机制建设,说难不难,说简单也并不简单。
客观讲,笔者并不喜欢当前泛滥成灾的体系说法,但考虑这一说法司空见惯,似乎上升不到体系,就显得不上档次,笔者也是俗人一枚,本文仍称为制度管理体系。
企业中,无论哪一个体系的构建,一般会遵从PDCA原则,但就具体内容而言,无非体现在两个方面:一是架构规划能力;二是治理能力建设。
制度架构规划就是通过系统思维,构建清晰、稳定的制度架构,让制度管理“从零散到系统,从无序到有序,从低效到高效”。至于规划是否合理,体现的是管理者的“格局”。
有了架构,并不意味着有效执行,需要通过治理机制建设予以保障,即实现制度管理体系的规范运作。治理机制无非包括4个方面:责任机制、运作机制、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。
上篇文章,笔者对制度架构进行了说明,实质是按照规则进行制度整理、治理的结构规划,从而提高企业制度、或某业务域制度的系统性、可执行性,是针对企业制度问题提出的一种抽象方法。架构本身是无形的,通过制度结构、制度族群反映出来,但架构本身需要设计和定义。
对于制度管理的治理机制,重要的并不在于“制度管理制度”形式本身,而在于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具体设计。方式和方法,是围绕制度架构、不同属性制度、功能定位的“规则”定义;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设计的审议程序与审批权限;让制度得以唯一理解的“规范定义”;以及保障制度设计符合“架构规则”的“制度符合性内控”活动规范设计等等。
在笔者看来,没有控制活动规范的内控活动,等同于“形式的存在”,无规范,何以为控?又何谓控制节点的作用?
制度架构就是针对“企业制度系统”所具有的“系统性、普遍性” 问题而提供的一套解决方案。简而言之,就是从“高复杂中抽取共性”,化繁为简,通过系列控制规则标准设计,体现并保障架构思路的实现。
从企业来讲,制度架构包括两层含义:一是企业制度主干结构,称为企业制度总体结构;二是以主干为出发点的基本制度架构,称为基本制度架构。
(1)制度总体结构
(2)基本制度架构
对制度管理而言,治理机制的“责任、运作、决策”三项机制很好理解,激励机制的理解则五花八门。
在笔者的认识里,激励机制设计是通过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,引导“相关方”向既定管理目标方向采取行动的策略。譬如:制度管理鼓励“有管理、有经验、有系统思维”的人去承建制度,把好的经验固化下来。
在激励方面,可以将制度激励范围面向所有的制度建设者,而不能仅局限于制度管理专业人员。可以通过评价,给予“XXXX制度设计奖”的荣誉称号,给予制度管理专业人员“先进工作者称号”,未尝不可。重视制度管理的企业集团,还可以设计“制度设计能力与员工能力评价”相结合的模式,从而提高高阶人员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。有时候,一个小小的肯定,比物质奖励可能更为有效。
企业制度管理是实实在在的一项职能,并非学院派的理论知识所能解决,企业制度的定义也并非仅用“体例”来代表,更不可简单理解为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制度,就一定是基本制度。
企业中,不乏参与过“制度起草”的人,但制度起草与制度管理完全不同。企业中也不乏仅靠直观理解,出台一个制度管理的制度,就认为完成了制度管理任务,更不乏通过导入一套制度管理软件,就认为提高了制度管理效能的做法。
制度管理做得优劣,衡量的标准不是制度本身,也不是方法或工具,而在于结果产出。